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| 最后更新2021-10-26 11:3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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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,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、不是用来炒的定位,进一步完善购房和人才落户政策,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经省委省***同意,现就相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:
购房政策调整事项。
(一)落户我省的人才。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,方可购买***套住房(含二手住房,不含产权式酒店,下同);在***套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6个月,方可购买第二套住房。
(二)未落户我省的人才。本人家庭在我省无自有住房,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,可购买1套住房。
(三)非本省户籍人员。不再区分限购区域与非限购区域,实行全区域限购。非本省户籍家庭购买住房,须在我省无自有住房,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,可购买1套住房。
(四)离异人士。对夫妻离异的,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,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我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。
二、人才落户政策调整事项。我市人才落户按照《海南省人民***关于印发<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琼府[2017] 66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(A、B、C、D、E类)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。
四、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,其在我市购买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。
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按规定购房的,可凭购房协议、付款凭证等资料继续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。
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《准予迁入证明》的人才,可继续办理落户手续。
五、本通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本通知发布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适用本通知政策。本通知政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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